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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6/08/21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工作通知,对 2026 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贯彻落实作出全面工作部署。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也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重要依据。通知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既往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文件要求,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优先使用,保障群众用药公平可及、临床合理用药。
 
  机构用药目录限时更新,强化医联体统一药品管理
 
  通知明确,各省级及地方卫健、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完善用药目录评估机制,优化用药结构,推动上下级机构用药有效衔接。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后的 2 个月内,完成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更新调整,细化至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坚持优先配备基本药物。
 
  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紧密型医联体,落实基层药品联动管理相关政策,实行统一用药目录管理,扩充基层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取药;医联体用药目录执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同时鼓励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健全优先使用机制,多维度设置基本药物考核指标
 
  省级卫健部门结合药品使用监测数据与本地实际,统筹设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占比、使用量占比、使用金额占比、处方占比相关指标,并推动指标逐年提升。
 
  医疗机构内部强化临床应用管理,为基本药物在医院信息系统增设标识,提示临床优先选用;把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处方审核、处方点评重点工作。要求医师参照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开展诊疗,在疗效有保障的前提下,同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做实药品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推动评价结果落地应用
 
  各地要围绕新版目录落地,常态化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现状,评估药品使用质效。依托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围绕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创新性,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推动监测评价结果转化运用,服务机构药品目录遴选、用药结构优化、临床用药规范制定、药品不良反应风险防控,持续提升药学服务规范化水平,实现基本药物精准合理使用。
 
  强化培训与科普宣传,实现医务人员培训全覆盖
 
  国家层面编制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临床应用指南,为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撑。各级主管部门把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面向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开展全覆盖培训,提升临床实操能力;同步加强行政管理人员政策培训,夯实政策执行能力。面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与信任。
 
  纳入绩效评估,民族地区可按规定增补民族药
 
  通知提出,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医改考核、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评估,建立结果通报制度,评估结果和基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少数民族地区可按省级为单位按需增补民族药,严格执行增补程序与品种数量管控,遴选结果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各省份需做好年度监测评估,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卫健委药政司;国家也将适时开展全国层面制度实施评估。
 


  附:关于做好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政策,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2026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正式发布。为更好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等政策要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工作,促进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医疗卫生机构用药供应目录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要指导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全用药供应目录评估机制,持续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促进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的更新调整(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按照积极规范配用原则,优先配备基本药物。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要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等文件要求,强化统一用药目录管理,及时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种类,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就便用药。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完善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机制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和地方实际,统筹指导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基本药物使用量占比、使用金额占比以及处方占比,并逐年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科学合理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在信息系统中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情况作为处方审核和点评的重点内容。医师遵循临床路径、诊疗指南和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合理用药,有同类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三、深化药品使用监测和评价管理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点围绕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监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质效。要充分利用临床真实世界数据,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围绕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创新性等,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加强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结果转化应用,重点在遴选药品目录、优化用药结构、制定临床用药规范、防范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持作用,促进基本药物精准合理使用,持续规范药学服务。
 
  四、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培训宣传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优先使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突出基本药物功能定位和临床关键用药政策特征,强化基本药物临床首选、公平可及的理念,以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培训为重点,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实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提高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能力。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药物政策培训,提高抓落实能力。做好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五、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成效评估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医改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等,明确评估内容和指标,建立结果通报制度。要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评估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增补部分民族药,相关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增补程序标准、严控品种数量,遴选结果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国家将适时组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评估。请各省份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于每年12月10日前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来源:医药网